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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请您本人完成如下税收居民身份声明:(详细内容)

本人声明:本人仅为中国税收居民,本人确认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且当这些信息发生变更时,将在30日内通知贵机构,否则本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本人已知悉并同意 《中宏人寿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网上交易服务协议》《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协议》《风险提示函》《投资人权益须知》
下一步

中国税收居民

中国税收居民是指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个人。

非中国税收居民

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和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但不包括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前述证券市场是指被所在地政府认可和监管的证券市场。

中宏人寿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网上交易服务协议



中宏人寿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网上交易服务协议

甲方(委托方):投资人

乙方(受托方):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提示条款

甲、乙双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和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为甲方提供交易服务及其他相关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为维护甲方自身权益,请甲方仔细阅读各条款具体内容。

【审慎阅读】甲方在申请注册流程中勾选“本人已知悉并同意”协议之前,应当认真阅读本协议。请甲方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特别涉及到双方权利义务条款、风险提示、乙方免责条款、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条款等。如甲方对协议有任何疑问,可致电乙方客服95383咨询。

【签约动作】当甲方按照乙方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注册页面提示填写信息,完成勾选“本人知悉并同意”本协议且完成全部注册程序后,即表示甲方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并与乙方达成一致,成为乙方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用户”。阅读本协议的过程中,如果甲方不同意本协议或其中任何条款约定,甲方应立即停止注册程序。

为了保障服务的正常提供,与乙方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有关的已经发布或将来可能不时发布的各项规则、页面展示、操作流程、公告或通知,也是本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本协议发生变更,导致甲方的权利义务发生变化,乙方将通过网站公告的方式予以公布或者其他合理的方式向甲方告知,请甲方留意变更后的协议内容。如甲方在本协议变更生效后,继续使用乙方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服务的,表示甲方愿意接受变更后的协议,也将遵循变更后的协议使用相关服务。

第一条 释义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乙方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指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运营的互联网基金业务平台(域名为: http://funds.manulife-sinochem.com)。

2、乙方平台服务:基于乙方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向甲方提供的各项基金业务服务。

3、乙方平台规则:包括所有乙方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已经发布及后续发布的全部规则、解读、公告等。

4、网上交易服务:是指乙方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为甲方提供的,通过乙方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下达交易指令、进行信息查询等方面的服务。

5、甲方:指依照乙方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发布的由基金公司管理的基金的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含公告)的规定,通过乙方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进行网上交易的投资者。

6、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人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乙方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发布的由基金公司管理的基金的基金份额、份额变动情况及基本资料的账户。

7、交易账户:是指甲方开立的记录其通过乙方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买卖乙方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发布的由基金公司管理的基金的基金份额及份额变动情况的账户。

8、基金认购:是指基金设立募集期内,甲方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9、基金申购:是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开放日,甲方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10、基金赎回:是指基金成立之后,在基金开放日,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人要求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11、基金转换:是指基金存续期间,甲方向乙方提出申请将其原持有基金(下称“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乙方管理的其他基金(下称“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12、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13、T日:是指乙方确认的甲方提交有效申请的工作日。

14、T+n日:是指T日后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15、工作日: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6、开放日:是指在基金成立后,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为甲方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工作日。

17、业务规则:是指乙方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公布相关证券交易市场、相关证券登记机构等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条 风险提示

1、甲方在申请使用乙方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时,已完全了解以下内容:

(1)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理财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2)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3)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基金中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4)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5)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基金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6)在经中国证监会或依其指定的机构注册发行货币市场基金的情况下,对于系统基础账户对应的货币市场基金产品,投资人应当充分理解系统基础账户该产品不是储蓄,也不保证保本或承诺最低收益。该产品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不是承诺收益,会随着市场情况的波动而变化。基金管理人有权对系统基础账户的名称、功能、系统接口、对应基金产品等进行升级和完善。

(7)甲方应当充分了解,基金以 1 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如果乙方提供 T+0 等服务,甲方应当充分认识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T+0 等服务是一种增值服务,不是必须履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流动性情况、基础账户规模变化、自身资金情况对此进行临时变更和调整,变更时将通过网站、手机平台、短信等方式通知甲方。

(8)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9)证券投资基金均由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各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各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各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更新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进行公开披露。

2、甲方自愿申请使用乙方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交易的风险,并能够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损失。

3、甲方者只有完成乙方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网上交易注册流程并关联支付银行卡后,才完成网上交易开户的全部流程,即开立了网上交易的基金账户及交易账户。在关联支付银行卡前,甲方尚不能进行网上交易。

4、乙方已最大限度地采取了有效措施保护甲方资料和交易活动的安全。尽管如此,本着对客户负责的态度,乙方在此郑重提示甲方进行网上交易仍然存在风险,该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互联网是全球公共网络,并不受任何一个机构所控制。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的途径不是完全确定的,可能会受到非法干扰或侵入。

(2)在互联网上传输的数据有可能被某些未经许可的个人、团体或机构通过某种渠道获得或篡改。

(3)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他原因出现中断、停顿或数据不完全、数据错误等情况,从而使交易出现延迟、中断或停顿。

(4)因地震、火灾、台风及其他各种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停电、网络系统故障、电脑故障等原因可能造成投资人的经济损失。

(5)互联网上发布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分析、预测性的参考资料)可能出现错误并误导包括甲方在内的投资人。

(6)甲方的网上交易身份可能会被泄露或仿冒。

(7)甲方使用的计算机等设备可能因存在性能缺陷、质量问题、计算机病毒、硬件故障及其他原因,而对甲方造成的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造成影响,给甲方造成损失。

(8)由于甲方的计算机等设备应用操作能力或互联网知识的缺乏或对有关信息的错误理解,可能对甲方的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造成影响,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

(9)因甲方自身的疏忽造成账号或密码泄露,可能会给甲方造成损失。

(10)因黑客攻击、电子病毒等非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交易密码等重要信息泄露或遗失,由此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

(11)其他可能导致投资人损失的风险或事项。


第三条 服务内容

协议所述网上交易服务的内容包括账户开立(开立基金账户、开立基金交易账户)、账户资料变更、认购、申购、赎回、转换、交易撤销、基金转换、分红方式变更、交易密码修改、账户注册资料查询及变更等业务,具体服务内容以乙方实际能向甲方提供的为准。

为了改善用户体验,保障服务的安全性以及产品功能的一致性,乙方有权在必要时对网上交易服务的软件系统进行更新升级,包括但不限于:网页、图片、文字、音频、短信服务接口、软件界面、操作系统、数据库以及系统基础账户对应的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依法指定的机构注册发行的基金产品等。


第四条 甲方承诺

1、甲方自愿申请使用乙方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在申请使用乙方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时,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了解《投资人权益须知》《风险提示》等内容和网上交易可能遭受的风险,自愿承担该种风险及其可能导致的损失,并表明对上述损失不向乙方追索。

2、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之前,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了本协议中包括乙方免责条款在内的所有条款,并已准确理解其含义。

3、甲方确认已详细阅读并理解、接受基金公司所管理的基金的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含公告)、业务规则的所有内容及规定。甲方自愿通过乙方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办理基金业务,并承诺上述业务视同甲方亲临乙方柜台办理。

4、甲方保证用于投资乙方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发布的由基金公司管理的基金的资金来源合法,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5、甲方开立乙方基金交易账户时必须提供真实姓名、有效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并接受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合作支付机构验证身份。甲方保证所输入的信息真实、准确和有效并对此承担责任,如有变化,甲方应及时变更相关资料。因甲方未能及时变更有关资料所可能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6、甲方承诺独立使用本合同规定的网上交易服务,不与他人共享;甲方不利用该系统从事基金代理买卖业务并从中收取任何费用。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7、甲方确保其用于网上交易的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对于因甲方的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甲方应自行承担其交易密码及银行卡支付密码的保密义务。凡是使用甲方密码所进行的一切委托,均被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的有效委托。甲方由于自己疏忽或其他原因而致使密码失密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己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9、甲方在发现或有理由认为存在未被授权的人正在或可能使用其账号、密码时,应立即与乙方联系,甲方承诺采取相应的保护、防范措施。

10、甲方承诺不以任何方式攻击乙方网络或破坏乙方系统,否则承担由此给乙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11、甲方对其各项委托活动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承诺偿付任何因其违约而使乙方遭受的损失。

12、甲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13、甲方不使用信用卡及任何种类的银行卡进行透支买卖乙方所销售的基金,不得使用盗取、伪造的银行卡或他人的银行卡进行注册和买卖乙方销售的基金,否则引起的纠纷与乙方无关。

14、甲方承诺乙方保留或所得到的网上交易数据为甲方交易行为唯一有效证据,并承认其等同于书面签署之法律文件之效力。


第五条 乙方承诺

1、乙方遵守法律法规,并愿意受本协议的所有条款的约束。

2、乙方提供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的系统安全、数据备份和故障恢复措施符合监管机关的规定。

3、对甲方委托的网上交易,乙方对相关电子数据进行保留并作为甲方交易行为的证明。乙方对甲方的账户资料、委托事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透露甲方在乙方登记的任何资料,仅在下列情况下才将甲方的信息与第三方共享(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获得甲方的同意或授权;

(2)为了向甲方及其他用户提供或推荐乙方及其关联公司的服务和/或产品,或者为了提升乙方及其关联公司的服务质量之目的(包括支持乙方及其关联公司开发新产品或完善已有产品功能),将甲方的信息提供给乙方的关联公司使用;

(3)在由乙方的合作伙伴提供基金销售辅助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的情形下,乙方会向该合作伙伴提供为其实现服务所必要的信息;

(4)为更好地实现甲方信息安全之目的,乙方通过其关联公司更为先进的系统和技术来管理和保护甲方的信息数据;

(5)乙方与基金公司、银行等其他机构协作进行反洗钱调查的情形下,乙方会向该等机构提供为开展反洗钱调查所必要的信息;

(6)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有权机关的要求。

4、乙方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甲方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但下列情形除外:

(1)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

(2)本协议另有约定。

5、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当日,为甲方开通协议约定的服务。

6、在甲方基金交易账户存续期间,乙方承诺为甲方持续提供信息服务。

(1)通过乙方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提供认购、申购、赎回的基金名称以及基金份额的确认日期、确认份额和金额等信息,甲方可自行登录查询;

(2)通过乙方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提供基金的基本信息,如基金净值、基金经理、持仓档案等信息,甲方可自行登录查询其所持有基金的基本信息;

(3)通过乙方短信推送方式每半年向甲方主动提供其所持基金保有情况信息,包括基金名称、基金代码、持有份额等;

(4)通过乙方短信或乙方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推送方式向甲方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 特别提示

1、网上交易协议的签署提示:

甲方通过乙方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进行网上交易业务前必须与乙方签订本协议。甲方在网上开户申请时,在出现本协议的相关页面勾选“本人已知悉并同意”按钮,即代表甲方已仔细阅读并签署本协议,完全接受其法律约束力,效力视同为甲、乙双方签字盖章。

2、支付业务提示:

甲方须依据业务规则及相关业务指南办理资金支付事宜。

3、业务确认提示:

甲方提交的开户申请分为基金账户开户和交易账户开户。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于 T+1 日经注册登记部门确认后方可确认成功与否。甲方 T+2 日可以通过网上系统查询确认结果。

甲方的交易申请与开户为同一天或次日提交的,交易申请是否成功取决于基金账户开户是否成功。当基金账户开户失败时,交易申请也将失败。基金账户开户成功后,交易申请按照下述第 7 条约定被受理,是否得到确认、被确认的日期以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和公告为准。

4、设备提示:

甲方应具备网上交易所必需的设备。

5、委托提示:

甲方网上提交的委托,以乙方的系统记录为准。

6、密码提示:

甲方用于网上交易的密码分为登录密码和交易密码。在进行网上交易时必须录入交易密码。甲方用于资金支付的银行卡支付密码与用于乙方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的登录密码和交易密码无任何关系,需分别设置。

7、委托受理时间提示:

认购期内的基金,当日提交认购申请的受理时间以基金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规定的办理认购业务的时间为准,如甲方在该等基金公告规定的认购受理时间后提交认购申请,则乙方视甲方的认购申请为下一个工作日提交的申请。在开放日,基金当日交易申请的受理截止时间为 15:00,如甲方 15:00 后提交交易申请,则甲方的交易申请按下一个工作日的申请处理。甲方任何交易申请的提交时间以乙方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自动记载时间为准。

8、乙方可能为确认网上交易申请的真实性与甲方电话联系。甲方人应预留真实有效的电话号码,如无法通过电话确认网上交易申请的真实性,一切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9、乙方可能对双方电话通话内容进行录音,录音内容将作为日后核查的依据,并且甲方特此同意乙方对电话语音的录制,认可该电话记录是双方交易真实有效的证据,在任何司法程序中不对该电话记录提出任何形式的质疑。


第七条 免责条款

因下列情形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地震、火灾、台风及其他各种不可抗力引起停电、网络系统故障、电脑故障。

2、因电信部门的通讯线路故障、通讯技术缺陷、电脑黑客或计算机病毒等问题造成委托系统不能正常运转。

3、法律、政策重大变化,或乙方不可预测、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导致甲方损失的。

4、因通讯、网络中断、堵塞等情况或因其他原因出现中断、停顿或数据不完全、数据错误等情况致使无法及时通过约定的委托手段下达申请委托时导致甲方损失的。

5、因甲方设备或通讯故障或设备未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致使乙方未能按时或及时收到甲方申请信息,或者乙方收到的甲方申请信息不完整而导致甲方损失的。

6、因甲方对设备的错误操作和对有关信息的错误理解导致甲方损失的。

7、因甲方的故意或疏忽导致其网上交易身份被泄露、仿冒,或交易密码或银行卡支付密码泄露或遗失,由此导致甲方损失的。

8、因黑客攻击、电子病毒等非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交易密码等重要信息泄露或遗失,由此导致甲方损失的。

9、如因甲方指定办理基金代销业务的资金账户不正常导致乙方无法履行协议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0、因甲方违反乙方定期定额业务交易规则导致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1、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乙方免责事项。

第八条 协议生效及变更

1、在不损害甲方利益的前提下,乙方保留修改或增补本协议内容的权利。本协议的修改时间和修改文本将以公告的方式予以告知,无需另行单独通知甲方;若甲方在本协议内容公告变更后继续使用乙方网上交易服务的,表示甲方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修改后的协议内容,也将遵循修改后的协议内容使用网上交易服务;若甲方不同意修改后的协议内容,甲方应停止使用乙方网上交易服务。

2、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含公告)、业务规则等发生变更,本协议之不适应的内容和条款自行失效,并按照变更后的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执行。

3、本协议在甲、乙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甲方在网上开户申请时,在出现本协议的相关页面勾选“本人已知悉并同意”,即视为对本协议的签署。乙方接受甲方开户申请即视为签署本协议。

4、本协议在下述情况之一发生时终止:

(1)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同意终止。

(2)甲方死亡或不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3)甲方撤销本协议项下设立的交易账户。

(4)因不可抗力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5)一方违约,另一方书面通知对方提出解除本协议。

(6)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有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协议更新于:2022年11月25日

申报人声明

1.本人声明:本人仅为中国税收居民,本人确认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且当这些信息发生变更时,将在30日内通知贵机构,否则本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您好,请问您是否为中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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